文|孙玉良最近,羊城晚报记者董枊专访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周光权,提出处理民营企业案件需更好贯彻刑法谦抑性的观点。就这个话题与知名资深律师李向安交流,他非常认同周光召的观点,并比周主任的观点更激进,他认为:民营经济贡献了全国一半以上GDP、七成就业,对这个群体执法更要慎重,不能动不动就拿刀把子割民营企业家的肉,企业家个人蹲监坐狱事小,企业倒闭了,工人失业了,税收归零了事大。现实司法实践中要尽可能避免出现“整倒一个人同时整垮了一个企业”的悲剧发生,尤其是针对民营企业家一夜之间从“创业英雄”变成“犯罪嫌疑人”的案子,应充分考虑民营企业经营的实际情况和连锁社会反映,千万慎之又慎,不能用扣帽子、打棍子的心态故意制造冤假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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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5月20日民营经济促进法第63条白纸黑字:生产经营活动没有违反刑法规定,就不以犯罪论处。这不光是重申罪刑法定原则和疑罪从无原则,更是给在具体案件中适用刑法谦抑性原则提供了法律依据。李向安律师进一步解释说:所谓刑法谦抑性是指刑法应根据一定的规则来控制刑事处罚的范围及程度,即当能够适用其他法律(民法、行政法、经济法)足以抑制某种违法行为、足以保护合法权益时,就优先适用其他法律;当适用较轻法律制裁足以抑制某种犯罪行为时就尽量适用较轻制裁方法。
李律师通过他亲身办理过的多起民营企业家涉嫌犯罪的真实案例,给多个民营企业家平反昭雪,原本法院一审判了十年以上的重刑,最终结果均是无罪释放。司法机关最终一致认为:不能动辄就轻易把经济纠纷案件当成刑事犯罪案件来处理,刑法应保持足够的谦抑性品格,只有如此才能最大限度地避免冤家错案的发生。
现实中总有个别司法机关跟国家刑事政策唱反调,有的司法机关为了所谓办案指标,为了罚款创收,动不动就把一般违约行为、一般违反行政许可当诈骗、非法经营等犯罪案件来抓。举个例子,民营企业申请银行贷款案中,申报材料有点瑕疵,但担保真实,银行一分钱没亏;有时银行工作人员甚至帮助企业一起伪造贷款申报材料,最终却给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定个骗贷罪,这在法理上合理吗?有的单位犯罪案件,明明是具体经办人的局部个人行为,硬要“升格”成整个企业的整体犯罪,只为多罚一笔巨额罚金。企业一倒,老板倾家荡产,工人失业,这种“保护”民营经济的执法是不得人心的,具有很大社会危害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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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向安律师称:这种乱象伤的不是一个人,是整个市场的心。民营企业家谁还敢放手干?信心一崩,投资撤离,创新停滞,就业岗位没了,稳增长、促就业就成了空谈。中央反复强调“两个毫不动摇”,即“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经济发展”,结果某些执法机关却把民营经济当成唐僧肉,随时不顺眼时就把企业往死里整,这不是在给国家市场经济添堵吗?李向安称,他办过的案子,有些民营老板罪行轻微,符合缓刑条件,但最终被判实刑,刑法成了某些人吓唬民营企业的大棒。他说:让企业家寒了心,民营经济还能怎么高质量发展?这是拿全国经济大局开玩笑,不能这样做。
李向安称:要把刑法谦抑性原则深入贯彻到具体办案人的思想认知中,并跟司法责任制结合起来,尽最大努力避免冤假错案。首先,预判不能脱离生活常识,对于不具有明显社会危害性的案子,不要轻易上纲上线,扣上刑事犯罪的帽子;其次,准确适用罪行法定原则,审查法益受害程度,没造成实际较大损失和广泛严重社会影响的行为,不能定罪处罚。对市场经济领域的案件,能通过民事手段、行政手段就能解决的法律问题,刑法就没必要插手;刑法需要滞后,刑法是补充性手段,别动不动就升级拔高处罚。司法机关那些改判无罪的案例,就是活生生的标杆,刑法不是解决实际问题的万能钥匙,不能在“可捕可不捕”的情况下乱抓,要树立“宁可错放、不能错抓”的现代执法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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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民营企业家下狠手,其执法心理在于,有一些地方在玩“趋利执法”,说白了就是为了创收。现在形势明摆着,民营经济促进法落地了,中央政策喊得响,最高法案例也树了样板。司法机关真要对得起这份责任,就得把刑法谦抑性、罪行法定原则刻进骨子里。别再让一个不当判决砸掉一个企业、寒了一批人心。民营企业家们,本来就扛着创新和就业的大旗,他们安心了,中国经济才能真正腾飞。刑法的最大社会价值不是用来吓唬人的,是用来护航的,是来维护基本人权和财产权的利器!只有真谦抑,民营经济才能甩开膀子干,中国才能在世界经济舞台上站得更稳。
(李向安律师:以无罪辩护、刑民交叉、替人翻案著称于法律界,已成功办理多起重大案件,具有良好综合素质能力。其“弘扬人性法治之精神,恪守做人做事之道德”之为人宗旨,赢得社会广泛赞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