赞皇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关于加强野生酸枣资源保护的决定

时间:2024-02-05 20:36:31来源:本站作者:网站管理员 点击: 115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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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赞皇县域范围内野生酸枣资源保护工作,促进酸枣仁产业健康发展,推动中医药事业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加强我县野生酸枣资源保护作出如下决定:

一、本决定所指野生酸枣资源包括:原生地天然生长的酸枣树及幼苗、经批准迁地保护的野生酸枣树及幼苗。

二、在赞皇县行政区划范围内适用本决定。
三、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列入保护范围:
1.单位面积生长密度在10%以上,且集中连片面积达10亩以上的野生酸枣资源;
2.直径(胸径)达5㎝以上或单株树龄在50年以上的野生酸枣植株;
3.经县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定和备案,列入种质资源保护的野生酸枣资源。
四、鼓励企事业单位等各类市场主体、村民经济组织、个人对适宜生长酸枣的区域,进行补植补造和野生抚育,形成优势植物群落,密度和面积达到上述保护要求的,同样纳入保护范围。
五、县、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纳入保护范围的野生酸枣树木进行确权,野生酸枣权属人对野生酸枣树木保护负有直接责任。
六、根据酸枣的生长规律和成熟期,明确将白露时节作为采摘期开始时间,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年酸枣生长情况适时进行调整。对未到采收期的一切采摘、收购、销售行为,均视为抢青采收,依法予以坚决取缔和打击。
七、对未到采收期采摘酸枣、进行剪枝砍树等掠夺式采摘破坏树木的,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农业农村局、乡(镇)人民政府联合县公安局依法予以严肃查处;对未到采收期而在我县范围内收购抢青酸枣的企业和商贩,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属地乡镇综合执法队予以查处。涉嫌刑事犯罪的,依法依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八、妥善处理野生酸枣资源保护和其他产业发展的关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的乡村振兴、基础设施、新型能源等项目,对建设项目区域内直径(胸径)在5㎝以上的野生酸枣植株和达不到此标准的种质资源植株,项目建设单位应在专业部门的指导下实施迁地保护。迁地保护难以实施的,需按占用区域酸枣植株同等数量进行补植补造。除此之外,不得在保护范围内实施与野生酸枣资源保护有冲突的工程项目。
九、鼓励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区域内利用闲置土地发展与项目相适应的矮化密植等酸枣种植。
十、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野生酸枣资源保护工作的领导,构建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综合治理的野生酸枣资源保护机制。
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应当落实属地责任,加强本辖区内野生酸枣资源保护相关政策的宣传教育、日常巡查管理等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野生酸枣资源保护相关工作。
十一、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及有关作业单位,依据保护范围规定,对我县野生酸枣资源进行资源普查,普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十二、县、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积极宣传普及野生酸枣资源保护知识,提高全民保护意识。鼓励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监督举报酸枣抢青和破坏性采收等不法行为,发现后应立即向当地乡(镇)政府或有关部门报告。
十三、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加强野生酸枣资源保护的具体措施,对野生酸枣资源保护给予适当政策、项目和资金支持,野生酸枣资源保护经费列入县级财政预算。
十四、野生酸枣资源保护具体范围的划定和保护对象的确定,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划定工作完成后向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备案,在本辖区进行公示。县、乡(镇)人民政府及保护工作的保护主体,应当对划定的保护区域和保护植株设立明确的保护标识。
十五、本决定所规定的内容,与新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依照新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十六、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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