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材料

时间:2024-03-13 17:58:12来源:本站作者:网站管理员 点击: 194 次

举报人: 西安市长江锻造阀门厂(属社会福利企业)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洪庆街道办事处赵西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1294251904P,,法定代表人:丁强。029-83312667。

委托举报人:刘恩齐,身份证号:610111195303132512,系西安市长江锻造阀门厂董事长,联系电话:15991456313。

被举报人: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纺织城纺一路668号办公电话:029-83524940

被举报人:陈学义(原灞桥区人民法院院长)(2015)灞民初字第02148号错案指挥制造人。

被举报人:韩磊(灞桥区人民法院法官)(2015)灞民初字第02148号错案审判长。

举报人现实名举报上列被举报人在2015年将举报人合法企业枉法裁判,给举报人造成巨大损失,具体事实如下:

事实与理由:

一、(2015)灞民初字第02148号民事判决,将原告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政府灞桥街道办事处起诉根本不存在“西安市长江阀门锻造厂”的主体,认定为西安市长江锻造阀门厂(属社会福利企业)举报人,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程序严重违法。

(一)举报人并非(2015)灞民初字第02148号民事案件的一审被告,该案原告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政府灞桥街道办事处在《民事起诉状》及《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中列明的被告主体为“西安市长江阀门锻造厂”,这一主体根本不存在。被举报人在(2015)灞民初字第02148号民事判决将不存在的“西安市长江阀门锻造厂”列为被告,诉讼主体不适格,程序明显违法。

(二)【2015)灞民初字第02148号民事判决列明的被告主体“西安市长江阀门锻造厂”与举报人“西安市长江锻造阀门厂”不是同一主体。(2015)灞民初字第02148号民事判决查明和认定的事实完全错误。不存在“西安市长江阀门锻造厂”不可能与该案原告签订合同、履行合同且发生合同争议呢!

(三)(2015)灞民初字第02148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三十六条作出判决,适用法律明显错误。

(2015)灞民初字第02148号民事判决列明的被告主体“西安市长江阀门锻造厂”根本不存在,也不是2008年8月6日《场地承包合同》 的当事人,(2015)灞民初字第02148号民事判决针对根本不存在、也不是合同的当事人依据合同法作出判决,适用法律明显错误。

(四)( 2015)灞民初字第02148号民事判决的四个判项完全错误。          1、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政府灞桥街道办事处与“西安市长江阀门锻造厂”根本就没有签订过租赁合同,如何解除?(2015)灞民初字第 0214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明显错误。

2、判决不存在的主体“西安市长江阀门锻造厂”支付租金,不具有可执行性(2015)灞民初字第0214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明显错误。

3、判决不存在的主体“西安市长江阀门锻造厂”搬离租用的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政府灞桥街道办事处场地,(2015)灞民初字第 02148号民事判决第三项明显错误。

4、判决不存在的主体“西安市长江阀门锻造厂”在租用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政府灞桥街道办事处场地上建设的不动产交由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政府灞桥街道办事处使用。一个不存在的主体如何租用场地、如何在租用的场地上建设不动产、又如何将不动产移交给政府!( 2015)灞民初字第 02148号民事判决第四项明显错误。

二、(2017)陕 01民终5635号民事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

2003年8月6日《场地承包合同》的当事人,一个是举报人,另一个是原西安市灞桥区灞桥镇人民政府企业办公室。(2017)陕01民终5635号民事判决在没有核查(2015)灞民初字第 02148号民事判决被告主体及查明事实的情况下,认为“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将举报人与原西安市灞桥区灞桥镇人民政府企业办公室签订《场地承包合同》的事实,与不存在的主体“西安市长江阀门锻造厂”与原西安市灞桥区灞桥镇人民政府企业办公室签订《场地承包合同》的虚假事实混为一谈,认定事实明显错误。

(2017)陕01民终5635号民事判决,在没有纠正一审判决程序违法的情况下,将举报人与不存在的主体“西安市长江阀门锻造厂”混为一谈,作出维持原判,适用法律明显错误。

三、案涉土地及厂房,涉及案外人西安市灞桥区灞桥街道歇驾寺股份经济合作社、案外人西安市长江锻压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权益,

(2015)灞民初字第02148号民事判决、(2017)陕01民终 5635号民事判决、(2018)陕0111执异39号执行裁定、(2018)陕0111执 333号执行裁定损害集体利益,一、二审法院审判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

在一、二审审理中,举报人向被举报人提交了灞桥公社建材厂的《国有土地使用证》(证号:市地政字灞第293号)、案外人西安市长江锻压有限责任公司的《抵押贷款资产评估报告书》、原西安市灞桥区灞桥镇人民政府企业办公室2006年5月30日出具的《证明材料》,证明举报人承租的场地上建设的厂房归案外人西安市长江锻压有限责任公司所有,被举报人并未依法通知案外人西安市长江锻压有限责任公司参加诉讼。2023年8月1日,西安安不动产信息档案管理中心给举报人出具的《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证明》(编号2023DAGZ052号),证明灞桥公社建材厂的用地总面积6600平方米,没有变更登记。而举报人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远远大于《场地承包合同》涉及的灞桥公社建材厂的用地面积。案涉土地事实上还涉及案外人西安市灞桥区灞桥街道歇驾寺股份经济合作社的土地,被举报人未依法通知案外人西安市灞桥区灞桥街道办歇驾寺股份经济合作社参加诉讼。此后,《场地承包合同》案涉土地发生权属争议,西安铁路运输法院(2022)陕7102行初621号行政判决也能证明案涉土地与案外人西安市灞桥区灞桥街道歇驾寺股份经济合作社有关。(2015)灞民初字第02148号民事判决及(2017)陕01民终5635号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明显错误,程序违法,严重损害了集体利益。

综上所述:被举报人官商勾结、贪赃枉法、张冠李戴、枉法裁判,将举报人合法企业枉法裁判,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被举报人严重违法。为了维护法律尊严,反腐倡廉,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特向各大媒体举报,敬请媒体网站在网上发布,引起相关部门领导重视解决为盼。

以上举报绝对事实,文责自负,举报人愿意承担法律责任。

此致

举报人:西安市长江锻造阀门厂

2024年2月2日

(来源于西安长江锻造阀门厂官方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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